4 甲在醫院家屬休息室看見A起身至旁邊之樓梯間打電話,甲臨走時將A放在休息室椅子..-阿摩線上測驗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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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3/04/18)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 然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係結合侵入住居罪與一般竊盜罪,而獨立成立之加重竊盜罪,性質上屬於結合犯,除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竊盜之意思而為竊取之行為外,客觀上侵入或隱匿其內之行為,亦為該罪之加重構成要件要素。此所謂之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者而言;又所謂侵入,係指未得允許,而擅自入內之意,所出入者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固非此所謂之侵入,但倘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無權居住或無故進入,均不失為侵入(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判決意旨參照)。 |
12F Hong Zhuang (2023/07/22)
實務竊盜與搶奪區分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