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欲對 6 歲之子乙贈送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係無行為能..-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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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jade (2020/08/21)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7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6530號函
要旨無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受贈父或母之不動產,父母之一方復不能行使代理權時,該贈與得不受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規定之限制
內容一、按民法第106條關於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防止自己或第三人與本人間之利益衝突,且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惟為貫徹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精神,於無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之情形,既不發生利害衝突,似宜對民法第106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再做目的性之限縮,承認「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亦屬「自己代理」之例外,不必加以禁止 (法務部85年4月16日85法律決第08801號函參照)。 二、參照上開法務部之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