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誤取乙之種子,撒於丙之土地,長出蘋果,問何人有收取權?(A)甲(B)乙(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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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mulous001 高三上 (2016/03/16)
第 70 條 (孳息之歸屬)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天然孳息之歸屬 區分原物和孳息的出發點,也就是意義之所在 ,是為了明確物所生利益之歸屬,我們都知道,孳息的收取應歸有權收取孳息的人行使,但有權收取孳息的人卻不一定就是原物的所有人。 民法係採原物主義,而不採生產主義,即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當然即歸其所得,對於原物施以生產手段的,究為何人,在所不問。認為天然孳息自與原物分離而形成為獨立的動產時起,其所有權即歸收取權利人包括原物的所有人 承租人及善意佔有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