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酬(一)給受試者的報酬1.給受試者的報酬,應視為對時間與造成不便之補償,而非利益或招募誘因。2.報酬之金額與時程,應於初審時提交研究倫理委員會,且必須於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該報酬之金額、給予方式或時程之變動,必須經倫理委員會審議及核准。3.倫理委員會審查給受試者的報酬之準則(1)給受試者的報酬金額、方式與時程,不可對受試者造成脅迫或不當影響。(2)給受試者的報酬必須隨著研究的進行分段給付,不可以在完成全部研究之後才給付。無論受試者為主動或被動退出研究案,仍應按比例給予報酬。(3)為完成所有研究相關程序而支付之報酬或補償金,必須為合理金額,且不得過高,致使不當影響原本要退出之受試者繼續參加之意願。(4)給受試者之報酬,必須依據研究複雜性、將執行之研究程序與次數、所需時間與造成受試者之不便而定。(5)禁止使用一旦產品經核准上市後,得用於購買產品之贊助商折價。(二)受試者轉介費:倫理委員會不准許研究委託者提供任何形式之轉介費(金錢或實物),作為加速招募受試者之誘因。資料來源: https://www.typc.mohw.gov.tw/?aid=55&pid=87&page_name=detail&iid=87
4 研究中心將從事一風險較高之研究,因此將受試者補償金提高到約為 20 萬元,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