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種類之債係以不特定物之給付為標的,為使債之實現,於履行前應為特定。下列有關種..-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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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尹九月 高一下 (2022/11/09)
(A) 種類之債只能依法定方法為特定(X) 民法第200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往取之債: 債權人至債務人之住所領取標的物者。此種交付方式,以債務人指定特定之物、通知債權人領取後,其交付行為完結、給付物特定。 (C) 送赴之債於債務人將給付物送至債權人住所地,使債權人處於得隨時受領之狀態時,種類之債 即為特定(X) 送赴之債: 此種債務之清償地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住所以外之地,送赴之債,指債務人依債權人之指定,好... 查看完整內容 |
12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6/04)
民法 第 200 條(種類之債)
Ⅰ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Ⅱ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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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陳曼芸 小四下 (2024/10/02)
(A)
民法 第200條1項:種類之債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民法 第200條2項:特定之債 (往取之債、送交之債、赴償之債)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B) 往取之債
即在債務人住所地清償之債務,亦即債權人須赴債務人住所地領取之債務,此種債務,債務人僅具體地指定給付物,並將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債權人,交付其物之行為即屬完結,而給付物即為特定。
(C) 送交之債
即以債權人或債務人住所地以外之處所為清償地之債務,此當視債務人有無送付之義務而定,即債務人有送付...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