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9 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所以答案©有點在玩文字遊戲,陷人於誤。
最高法院 26 年度渝上字第 450 號判例:「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但書所謂,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係指互相抵銷即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者而言,以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互相抵銷,並不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原判決謂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依其性質不能抵銷,其見解未免錯誤。」
4 關於抵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銷為單獨行為 (B)無擔保之債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