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安定措施
1.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3個月達2.2%以上;
2.該3個月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
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最長為6個月。若屆滿當月,仍有第5條情形時(即經濟不景氣情形未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之。但合計最長1年。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5 條
4 0 . 依 就 業 保 險 促 進 就 業 實 施 辦 法 第 5 條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