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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檢◆就業服務-乙級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4 . 下 列 有 關 失 業 給 付 之 相 關 規 定 , 何 者 是 錯 誤 的 ?
(A)申請人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 日起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者,不發給失業給付
(B)領取失業給付 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 2 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C)被保險人因定 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3 個月以上者,視 為非自願離職,可申領失業給付
(D)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地點距離其日常 居住處所未逾 30 公里,而不接受推介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Karen 國三下 (2017/05/25)

就業保險法第11條

被★★★★★ ★★★★★...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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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onnie 小一上 (2018/11/06)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第十一條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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