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4 . 下 列 有 關 失 業 給 付 之 相 關 規 定 , 何 者 是 ..-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connie 小一上 (2018/11/06)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第三十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第十一條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