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4.依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 號解釋意旨,省:(A)仍具有自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