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商品標示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另外,就四個選項之中與「商品標示」最相關的就屬工商課了,我想應該是沒有什麼異議吧﹗
4.商品標示法主管機構(A)縣市政府勞工課(B)縣市政府觀光課(C)縣市政府工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