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食品消費紅綠燈」機制中,下列何者屬「紅燈」?
(A)超過有效期限
(B)有致人體健康危害之虞
(C)標示不全
(D)具有不安全之疑慮
統計: A(2977), B(2961), C(159), D(140), E(0) #1155288
詳解 (共 10 筆)
紅燈:確定不能吃或有危害
黃燈:有**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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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消費紅綠燈認定機制與處置及建議表 | ||
燈號 | 意義 | 處置及建議 |
紅燈(嚴重) | 1.問題產品有輸入紀錄且進入我國市場。 | l立即進行邊境管控 |
2.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不應供人食用。 | l通知國內業者暫停販售,並將有疑慮產品下架。 | |
3.對人體有立即或重大危害。 | l發布新聞請消費者暫停使用問題產品。 | |
4.經風險評估,於國人攝食習慣下累積之暴露量,會明顯對人體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 l成立電話諮詢服務專線供民眾詢問。 | |
黃燈 | 1.問題產品有輸入並進入我國市場,惟未有危害發生。 | l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16、17和18條等規定。 |
(有疑慮) | 2.對人體無立即危害,但有危害之疑慮,須進一步調查並進行改善者。 | l通知國內業者暫停販售,並將有疑慮產品下架。 |
| 3.違反食品衛生標準,尚不致明顯危害人體健康安全,但影響層面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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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 | 1.問題產品未進入我國市場。 | l 請消費者及食品業者依消費紅綠燈個案處置,建議無須驚慌。 |
(沒問題) | 2.雖有危害之虞,惟危險因子已被控制且未流入消費市場。 | |
| 3.標示不全。 | |
| 4.經風險評估,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之可能性極微。 | |
藥品消費紅綠燈認定機制與處置及建議表 | ||
燈號 | 意義 | 處置及建議 |
紅燈 | 1.對病患有立即嚴重危害之虞。 | l 發布紅燈及新聞經由電子郵件、網路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病患停止使用,病患應至原處方醫療機構回診並回收該藥品。 |
(嚴重) | 2.不安全程度致有嚴重損害病患健康之虞等。 | l 立即禁止該產品之輸入、製造及販售。 |
| 3.屬於藥事法第20或22條所稱之偽藥或禁藥者。 | l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停止調劑、販售並配合回收,並通知縣市衛生局。 |
| 4.屬於藥事法第21條所稱之劣藥,特定批號有嚴重危害病患健康之虞者。 | l提供電話諮詢服務專線供民眾詢問。 |
| 5.經由風險評估後,有高度危害病患健康之可能。 | l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
黃燈 | 1.對人體無立即危害,但有危害之疑慮,須深入調查或有改善空間。 | l 發布黃燈及全國藥物安全資訊通報,經由電子郵件、網路 通知醫療機構、藥局,並請民眾注意。 |
(有疑慮) | 2.具有不安全之疑慮,可能對某些病患族群有危 害健康之疑慮,造成暫時性或可回復性之危害者。 | l請持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提供事件詳細資料,以利本署進行再評估。 |
| 3.經由風險評估後,對某些病患族群有致人體危害之虞。 | l經本署評估後,公告加註警語、使用注意事項或不良反應等,並公告周知醫療機構、藥局、藥商及消費者。 |
| 4. 需於仿單加註警語、注意事項或不良反應。 | l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
綠燈 | 1. 本署所核准仿單中已有記載之警語、注意事項或不良反應,應遵循醫師處方或藥事人員指示使用。 | l 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
(沒問題) | 2.媒體報導事件,經風險評後,係屬個案且屬前項情形者。 | l 病患應遵循醫師處方或藥事人員指示小心使用。 |
| 3.媒體報導事件,經評估及查證與藥品無關聯 性。 | l 必要時發布綠燈新聞。 |
化粧品消費紅綠燈認定機制與處置及建議表 | ||
燈號 | 意義 | 處置及建議 |
紅燈 | 問題產品有進入我國市場,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l立即禁止該產品之輸入及製造。 |
(嚴重) | 1.對人體有立即嚴重危害之虞。 | l通知業者暫停販售,並將產品下架。 |
| 2.不安全程度致有嚴重損害人體健康之虞。 | l發布新聞請消費者暫停使用。 |
| 3.違反化粧品衛生容許量基準且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安全之虞。 | l成立電話諮詢服務專線供民眾詢問。 |
| 4.經由健康風險評估後,有高度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 l 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處辦。 |
| 5.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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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 | 1.雖有危害之虞,惟產品未進入我國市場者。 | l針對販售點,通知轄區衛生局採取暫時停止販賣處置。 |
(有疑慮) | 2.問題產品有進入我國市場,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l通知區管理中心或轄區衛生局抽驗市售品。 |
| (1)對人體無立即危害,但有危害之疑慮,須深入調查或有改善空間。 | l發布黃燈請民眾注意。 |
| (2)具有不安全之疑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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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違反化粧品衛生容許量標準,但不致危害人體健康安全者,且影響層面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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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經由健康風險評估後,有致人體健康危害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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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 | 1.產品安全無虞,標示不全 | l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標示規定處辦。 |
(沒問題) | 2.產品安全無虞,但遭誤傳。 | l消費者無需恐慌,仍可安心使用。 |
| 3.經由健康風險評估之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之可能性極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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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消費紅綠燈認定機制與處置及建議表 | ||
燈號 | 醫療器材警訊有下列情事者 | 處置或建議 |
紅燈 | 1. 問題產品有進入我國市場,經風險評估,該產品有嚴重危害病患健康之虞。 | l紅燈,發布新聞稿,請消費者或醫療機構注意或暫停使用。 |
(嚴重) | 2. 屬於藥事法第23條第1、2款所稱之不良醫療器材,且。 | l 立即透過電郵轉知醫療機構、藥局緊急聯絡窗口相關警訊,並提供廠商聯絡諮詢供消費者及醫療機構詢問。 |
| (1) 第1款:使用時易發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 | l 以電話通知要求藥商儘速回覆問題產品國內受影響情形,必要時,通知藥商暫停製造、輸入及販售。 |
| (2). 第2款:含有毒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 l 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
| 3. 問題產品已造成嚴重危害,需立刻進行產品校正或回收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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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 | 1. 問題產品已於我國市面販售,未造成嚴重危害,但廠商須自主性進行產品回收作業。 | l黃燈,請消費者及醫療機構注意。 |
(有疑慮) | 2. 問題產品無立即危害,但廠商須自主性進行產品校正或更換零件。 | l定期經由電子郵件轉知醫療機構、藥局緊急聯絡窗口,並提供廠商聯絡諮詢供消費者詢問。 |
| 3. 對人體無立即危害,但須深入調查或有改善空間。 | l 請藥商提供事件詳細資料,以利本署進行後續調查及評估。必要時,要求廠商變更仿單加註警語、注意事項或不良反應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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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
綠燈 | 1. 問題產品未輸入國內,或有輸入,但尚未於我國市面進行販售。 | ll 綠燈,請消費者及醫療機構無須擔心,本署後續將持續關注、蒐集問題產品警訊。 |
(沒問題) | 2. 問題產品已於我國市面販售,經評估應屬個案,產品無擴散或發生系統性危害之疑慮。 | l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
| 3. 媒體報導事件,經評估,無立即危害之可能性或與醫療器材無直接相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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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有效期限: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不應供人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