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明與小芳均為未滿16歲之國中生,因相戀合意發生 性關係致小芳未婚懷孕,就相..-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
3F 小島醬 高二下 (2014/11/12)
性侵害之犯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道犯罪發生時,就可以主動偵辦。 但有二種情形須要告訴乃論,一種是對於配偶強制性交,另一種則是合意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人未滿18歲﹝刑法第229條之1參照﹞。 立法原意考量強制性交犯罪本質之可責性在於「強制行為」,而非「性交行為」,犯罪行為之加害人及被害人皆處於思慮不周、好奇的發育期,既無強制手段而係合意性交,故特別明定依其犯罪具體情節,由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尊重被害人之意願,由被害人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參考資料: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lawbook_people.asp?idno=1024&aklink=%BA%EB%BF%EF%AE%D1%BA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