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
土地徵收條例
第18條
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Ⅱ【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4.桃園縣政府於接到內政部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之期間是多久?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