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將其房屋所有權讓與乙,則該所有權之讓與:(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B)非經..-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楊茱蓉 高一下 (2012/11/16)
強化自已腦袋題 38 因下列原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A)法院之給付判決(B)公用徵收(C)強制執行(D)繼承 (答案A) Franky Huang 高三下 (2012/01/03 10:28):讚7人讚! 當然「有登記就生效力」,但是壓根沒想到還有一種「就算沒登記也當然有效力」的情況吧?題目就是問這個。 (這時用反面解釋就解不出來了,要用體系解釋XD) 民法就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係以登記為公示原則(方法),期將法律關係透明化,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 而登記之作用有二: 1.作為物權變動之「生效要件」:設權登記 即§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1.... 查看完整內容 |
3F 陳ㄧ美 高二下 (2016/07/13)
65年台上字第1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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