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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甲將其房屋所有權讓與乙,則該所有權之讓與: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非經公證,不生效力
(D)非經公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楊茱蓉 高一下 (2012/11/16)
強化自已腦袋題 38 因下列原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A)法院之給付判決(B)公用徵收(C)強制執行(D)繼承 (答案A)   Franky Huang 高三下 (2012/01/03 10:28):讚7人讚! 當然「有登記就生效力」,但是壓根沒想到還有一種「就算沒登記也當然有效力」的情況吧?題目就是問這個。 (這時用反面解釋就解不出來了,要用體系解釋XD) 民法就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係以登記為公示原則(方法),期將法律關係透明化,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 而登記之作用有二: 1.作為物權變動之「生效要件」:設權登記 即§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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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陳ㄧ美 高二下 (2016/07/13)
65年台上字第1797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謂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係指以該判決之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 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惟形成判決 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關於命被上訴人陳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確定判決,性質上既非形成判決,尚須上訴人根據該確定判決辦畢所 有權移轉登記後,始能取得所有權,自難謂上訴人於該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判決確定時,即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嗣後上訴人既迄未辦畢所有權 移轉登記,則其尚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殊無疑義,是上訴人本於所 有權請求排除被上訴人楊某等之強制執行,即難認為有理由。
4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2/10/12)

設權登記→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宣示登記→須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所有權之讓與為物權行為,即法律行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4.甲將其房屋所有權讓與乙,則該所有權之讓與:(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B)非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