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
違反罰則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應予申誡。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 務處分。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不動產管理經濟條例第19條
報酬之際收與價差收取之禁止
第一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及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第二條、違反前條規定者,其以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4. 不動產經紀業人員違反規定,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者,依法如何計算應返還於支付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