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選擇職業的自由,屬於下列那一權利之保障內容? (A..-阿摩線上測驗
1F 蕭鉛筆 大一下 (2016/05/16)
工作權乃指人民在社會上得選擇與其身份、才智相適合之工作,以維持其生存之權利。此與自由權不同,非為排除國家權力之干涉,而為倚賴國家權力的積極參與所保障之權利。我國憲法第一五二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其義在此。
現代憲法,對於人民之工作權,除設有多種保障外,同時亦注意袪除不合理的制度。保障方式主要有三:一、工作機會之獲得,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二、工作條件之維持改善,如憲法第一五三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等是;三、...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