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36條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 告不一致。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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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某甲上市公司遭同業控告侵權,官司敗訴需支付高額賠償金,則該公司應於事實發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