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990 年代後,經過多次的修憲與民主化,大法官從單純憲法疑義的解答者,朝憲政爭
端的解決者發展,人民基本權利亦受到更健全的保障。請問下列有關大法官的職權或
相關規定何者是修憲過後才具有的?
(A)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力
(B)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C)須通過國家舉辦的考試才具有任命資
格
(D)司法院大法官的任期隨政黨輪替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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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55), C(4), D(17), E(0) #2360413
統計: A(37), B(255), C(4), D(17), E(0) #2360413
詳解 (共 5 筆)
#5377986
【司法院大法官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第78條-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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