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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下列有關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公營事業之任何職務
(B)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C)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D)於議會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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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3/27)
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 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 務或名義。但法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David Zeng 國三下 (2016/05/23)
最討厭法條題,就是雞蛋挑骨頭
11F
97141346 國二下 (2016/06/20)

借用最佳解之解答以銘記:
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 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 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 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 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12F
賴宥靜 大四上 (2021/09/05)

(自我筆記

立委:不得兼公營 在會期中仍可逮捕現行犯

員:可兼公營 在會期中仍可逮捕現行犯、緝犯(記憶法:)

40下列有關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