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種請求權,以義務人有過失為前提? (A)贍養費之給與 (B)訂婚..-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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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A 大四下 (2022/02/02)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115 圖1 婚約解除可以要對方賠償或返還聘金嗎? |
12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10/26)
A: 第 1057 條(贍養費)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B: 民法第979條之1: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C: 民法第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II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I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D: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