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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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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下列有關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公營事業之任何職務
(B)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C)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D)於議會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100 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79
答案:
A
難度:
困難
0.27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3/22)
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
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
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
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
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沒有規定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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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下列有關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