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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40 公務人員對下列那一項之救濟處置結果不服,不得進一步提出救濟?
(A)復審
(B)再審議
(C)申訴
(D)再申訴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江若語 高二上 (2016/11/19)
這題考不得再救濟的管理措施為何,故選再申訴。
2F
江若語 高二上 (2016/12/05)

http://laws.mywoo.com/19/200/5502/4.html

第83條

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救濟處置結果不服,不得進一步提出救濟)



3F
吳安 高一上 (2016/12/20)

復審行政訴訟處理作業

提起復審之情形: 

(一)公務人員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惟得否提起復審,仍應參酌司法院有關解釋:亦即須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等,始得依法提起復審。例如俸級、任用之審查或免職、停職處分等。

(二)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可提起復審。該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


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間內處理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15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逾期未檢送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原行政處分不因依保障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


復審人如不服復審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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