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約僱人員時,應符合..-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
3F Yiwen 高一下 (2017/04/24)
樓上法條寫反囉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5條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