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阿摩線上測驗
1F 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0/2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4就業權益 第38條(就業保障名額)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