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複習:違反此規定罰30萬~150萬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 39 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40 民營鐵路的臺灣高鐵公司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