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乙、丙三人共同居住於四合院的祖宅,每人各有一間單獨所有的房間,並共同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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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09/01)
甲、乙、丙三人共同居住於四合院的祖宅,每人各有一間單獨所有的房間,並共同使用正廳部分,此種所有之方式稱為:(A)公同共有 (B)分別共有 (C)區分所有 (D)共同總有民法物權就只有「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區分所有」三種;其中「共有」的常態就是「分別共有」,除非有共同關係,才會被歸類為「公同共有」。至於「共同關係」種類如<遺產>、<信託>、<夫妻財產制>、<祭祀公業>。「分別共有」常見的如<合資購買廠房>、<埋藏物的發現>、因<附合事實>或<混同事實>的發生而形成「分別共有」。「區分所有」常見的如<公寓>、<大廈>。總之這三種的區分,先看標的是不是<建築物>... 查看完整內容 |
6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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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22)
(A)公同共有(X) (B)分別共有(X) (C)區分所有(O) (D)共同總有(X) 民法 第 799 條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