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丙不得委 任律師對甲過失傷害之行為提起自訴:
1.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21條(自訴之限制1~親屬)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又第319條(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本件,甲對丙之過失傷害罪之部分,丙固得提起自訴;惟甲犯罪事實中之殺人未遂罪之部分,依法配偶乙對其不得提起自訴,且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而全部不得提起自訴。
職是之故,(D)為正確。
(D)不得。
a.甲犯罪事實中之對妻乙殺人未遂部分,依法配偶乙對甲不得提起自訴,
b.且較重罪,故被害人小舅子丙對甲犯罪事實中,不得自訴甲過失傷害部分
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甲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小舅子丙,致小舅子丙受傷。被害人丙得否委 任律師對甲過失傷害之行為提起自訴?
40 甲與其妻乙感情不睦,某日持槍朝乙射擊,惟槍法不準誤中一旁之丙,致丙受傷。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