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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0 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對於違反自治條例所課予之義務,不得採行之行政罰,為下列何者?
(A)吊扣執照
(B)停止營業
(C)按日連續處罰
(D)科處新臺幣 12 萬元罰鍰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楊小查 小四下 (2014/11/03)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zeng 高一上 (2015/06/03)
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5F
Adam Lin 高一上 (2016/04/08)
一事不二罰跟這有關係嗎?
為甚麼不適用?
6F
jojoars 國一上 (2016/04/11)

釋字第 604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
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 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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