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hie 高一下 (2017/06/29) 【71台抗200例】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是故《如通行權於當事人間發生爭執,或通行權已被侵害,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時,非不得禁止債務人將為通行權標的物之土地變更現狀,或設置障礙物以阻止通行,或為其他類似行為。》參照。
A 應該是假處分非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兩個雖然名稱相似但其作用並不同。 假處分可以理解為標的非金錢給付的假扣押,目的在於保全債權,讓被告不要在判決確定前任意處分財產導致最後無法強制執行;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在處理因為法律關係陷入糾紛而導致的急迫狀態(最常見的就是員工跟公司就勞務關係涉訟,要求公司仍須給付月薪給他) →所以這題應該只是假處分
B 選項寫的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法效,但如上所述,不能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C 如乙不開路給袋地所有人甲,可能會有甲無法通行的急迫狀態,故符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D 就法條規定而言,只有假處分與假扣押始能在擔保後撤銷,但既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在處理因為法律關係陷入糾紛而導致的急迫狀態,急迫狀態如果能透過擔保(向法院為擔保)就免除,這樣叫哪門子的急迫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