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 93 條1.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2.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40 關於訴願法第 93 條之停止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