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短線交易所規範者係為剝奪內部人於六個月內對公司有價證券為買進及賣出之行為所得獲利之規定(參證交法第157條第1項)(B)短線交易不須以內部人對該有價證券之買進或賣出實際知悉內線消息為條件(同上)(C)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高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價差,虧損部分不予計入得為折抵歸入利益總額(參證交法施細第11條第2項)(D)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於賣出相當之地位,得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同上)
(D)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0717 號
上市 (櫃)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買賣以所屬公司股票為基礎證券之認售權證,而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 十七條之適用者,其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賣出相當之地位」, 應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 券之交易相配;其賣出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買進相當之地位」,應 與賣出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 之交易相配,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 所獲利益。
40 關於證券交易法對於短線交易及歸入權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短線交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