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監禁,下列相關規定內容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雜居監禁者之教化、作業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不得監禁於獨居房
(B)對於刑期 6 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適 用累進處遇者其每月操行、教化、作業成績分數合計達 9 分以上者即得依其級別予以縮刑
(C)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
(D)對於刑期 6 月以上之受刑人一律應予編級,監獄不得以受刑人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而不予以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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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621), C(1266), D(278), E(0) #2052716

詳解 (共 7 筆)

#3619329
(A)夜間得監禁獨居房(B)10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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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6742
1.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獨居監禁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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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246
回3樓 C沒固定法條它指的就是累進處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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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8943

(B)

行刑類進處遇條例 第28-1條:

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前項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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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190

請問c的法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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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8213

和緩處遇:
   意義:對於在監內能夠遵守監規,保持善行,但是因為身心特殊狀況,無法接受一般處遇規定的要求時,秉持著善良之心,在編級、責任分數、戒護、以及其他處遇給予更為寬和之對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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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032
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前項縮短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告知其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時,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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