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規定,警察因人民之哪些法益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阿摩線上測驗
6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1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 之發動要件皆為生命、身體、財產。即時強制之發動必帶有一定程度之自由限制,故排除該(自由) 要件。 補充: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 第1項 第4款、第5款的使用警刀槍械原因: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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