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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0.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 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 心嚴重侵害者外,至少多久得再聘任為教師?
(A)永遠不得聘任為教師
(B)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
(C)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5 年者
(D)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3 年者


答案:B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魏俊賢 高一上 (2015/04/14)
戲稱"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Gladys Wu 研一上 (2015/06/09)

四年之後繼續為狼

7F
謝原 高一上 (2015/06/10)
除屬......外。
代表性侵害行為不在本法條範圍內,無法4年後再聘任教師喔
8F
▁▃▅體雀兒▅▃▁ 大一下 (2016/03/03)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 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 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得再聘任為教師 

40.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