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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程◆教育基本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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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 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 心嚴重侵害者外,至少多久得再聘任為教師?
(A)永遠不得聘任為教師
(B)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
(C)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5 年者
(D)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3 年者
教育學程◆教育基本知識
-
104 年 - 臺南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甄試考試教育綜合測驗試卷#20301
答案:
B
難度:
困難
0.29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魏俊賢
高一上 (2015/04/14)
戲稱"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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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Gladys Wu
研一上 (2015/06/09)
四年之後繼續為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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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謝原
高一上 (2015/06/10)
除屬......外。
代表性侵害行為不在本法條範圍內,無法4年後再聘任教師喔
檢舉
8F
▁▃▅體雀兒▅▃▁
大一下 (2016/03/03)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 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 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得再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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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