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列何者不屬於訴願程序適用之原則? (A)職權調查主義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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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米花 高二下 (2017/11/27)
(D)選項的白話意思,訴願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比如說住戶(所有權人)房屋頂樓加蓋經由行政機關認定是違章建築, 原處分命其自行拆除,住戶不服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審查發現 整棟房屋皆不是合法建築,訴願決定的主文仍應寫原處分撤銷並另為適當處分, 理由則要求全棟拆除的話,也屬於違背第81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 禁止更不利益之限制: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 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 之變更或處分」行政機關由訴願決定主文內容作為判斷標準,此原則是基於憲法 第16條訴願權利而來,目的是在避免使人民受到更不利益的處分,而心生恐懼, 而可能不願意在使用訴願制度。 |
8F 電力滿滿(111電僱已上岸 大四下 (2022/04/03)
訴願決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參照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根據前開規定,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訴願決定時,不得做出使訴願人陷於更加不利處境之決定。 換言之,即不得作出相對於原處分更不利訴願人之決定。 1. 拘束範圍 (1) 訴願管轄機關發回原機關重新處分或命其作成處分時,原機關以及應作為之機關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拘束。 (2) 限於於訴願人主張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2. 例外:行政罰 若原處分為行政罰,且係因適用法律錯誤而遭訴願決定機關撤銷並發回重新處分或命其處分。 於此,在適用正確法條的情形下,相較於原處分更不利時,仍可依正確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