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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受益人將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背書轉讓,但未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發行該受益證券之信託業者,其效力為何?
(A)其轉讓無效
(B)信託業得終止其轉讓
(C)信託業得撤銷其轉讓
(D)不得以其轉讓對抗該信託業
信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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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 - 第28期 信託業務人員測驗試題【信託法規】#6752
答案:
D
難度:
簡單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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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 Tsai
國三下 (2018/07/02)
信託業法第30條第2項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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