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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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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例外得不待被告陳述而逕行判決,此 謂之缺席判決,下列何者可為缺席判決?
(A)第二審上訴審理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B)法院認為應科拘役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C)被告經合法傳喚到庭後,未受許可而退庭者
(D)被告經合法傳喚到庭後,拒絕陳述者
(E)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者
(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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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 108 中央警察大學_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_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水上警察學系:刑法與刑事訴訟法#7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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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景元
高三下 (2022/02/20)
(一)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有(二造缺席判決):案件應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刑訴§307參照)。駁回/發回上訴二審之判決(刑訴§372參照)。第三審法院之判決(刑訴§389Ⅰ前段)。非常上訴之判決(刑訴§444)。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刑訴§437Ⅰ前段參照)。簡易判決(刑訴§449參照)。(二)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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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sin
大二下 (2019/05/23)
(A)§371
(B)§306
(☆)§305★★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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