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上權人原則上【不得任意】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 得 】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民法
第838條
Ⅰ【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A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Ⅲ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838(1)前段:「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A)X§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B)O§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C)X§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D)X
§838(1)前段:「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A)X
§833-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B)O
§837:「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C)X
§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D)X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40.對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人原則上不得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