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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被告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其法律救濟程序為:
(A)聲請再議
(B)聲請再審
(C)提起上訴
(D)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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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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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特正取4 大二下 (2020/01/25)
刑事訴訟法第 256條 增訂並修正於109-01-15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 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 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娃娃 小六下 (2016/07/02)

刑事訴訟法§256-1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6/21)
(A)聲請再議(O)
(B)聲請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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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被告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其法律救濟程序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