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256-1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40.被告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其法律救濟程序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