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郵件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chobits20033 小一上 (2016/01/04)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

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F
Karen Chiang 高一上 (2016/05/24)
第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35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34條是要求補償請求的時間,第35條是領補償金的時間

40.郵件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