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郵件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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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aren Chiang 高一上 (2016/05/24)
第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35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34條是要求補償請求的時間,第35條是領補償金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