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9.( ) 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a0928291 大二下 (2016/11/14)
9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應於取得股票年度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93年1月1日起公司股東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該抵充出資股款金額超過取得成本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取得技術作價股票年度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未能提示證明文件,得以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申報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98年度以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甲公司股票2,000,000股(投資金額20,000,000元),依財政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陳君應於98年.....看完整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