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在樓梯間任意堆置報廢的電器用品等雜物時,應由下 ..-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5/0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