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關於聽覺障礙之鑑定,以下敘述何者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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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andychang021 幼兒園下 (2017/08/05)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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