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協商的項目有:(一)辦公環境之改善。(二)行政管理。(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協會法亦有明訂不得提出協商的事項如下:(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41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協會可協商之事項? (A)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