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有誤?
(A)仲裁人亦為適格之行為主體
(B)我國設有準受賄罪之規定
(C)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賄者,有處罰規定
(D)受賄之內容包含不正利益
(E)以上皆非


答案:E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Candice 高三上 (2013/12/12)
公務員+仲裁人的瀆職罪1.不違背職務  (1)收受賄賂→有罪 (參刑法§121)                         (2)交付賄賂→未明文規定→罪刑法定主義→沒有罪2.違背職務  (1)收受賄賂→有罪 (參刑法§1.....看完整詳解
18F
bibi 博二上 (2020/10/29)

立法院(100年6月7日)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新法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


法務部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消除民間積習已久的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洽辦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自97年底即研議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積極推動修法,所擬具之修正草案於98年8月24日即經行政院第3163次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今日終於順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

19F
一定要考上 大四下 (2021/05/19)

法條已修正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
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
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20F
kk 高二上 (2021/08/10)
因為第121條不像第122條第三項有特別處罰行賄者,所以選項C錯誤

41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有誤? (A)仲裁人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