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撤銷羈押
108條2項7項
259條1項
316條
270條準用259條
2.視為撤銷羈押: (1)羈押期間屆滿,延長羈押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視為撤銷羈押(本法第108條第2項)。
(2)羈押期間屆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本法第108條第7項)。
(3)被告受不起訴(含緩起訴)之處分(本法第259條規定)。
谷歌搜尋
41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屬於「視為撤銷羈押」之事由? (A)現罹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