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資料保存十年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31 條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1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保存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