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507 條)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508條)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
定作人受領前:承攬人負擔 A
定作人受領遲延:定作人負擔。 C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B
補充解釋一下:
定★★★★★★★★★★★...
定作人是承攬契約裡頭,相對於承攬人的一方。簡單來說,定作人就是平常所稱的業主,承攬人就是所謂的包商。
民法 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民法上,定作人的義務包含:
41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承攬工作毀損或滅失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