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3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行政院作成行政處分 (B)監察院接受人民請願 (C)經濟部實施行政指導 (D)內政部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106 年 - 高普考一般民政/行政法概要#63285
答案:B
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A)行政法院 (B)立法院 (C)監察院 (D)考試院
103 年 - 103年原住民族三等行政法#17592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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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第2項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
41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規定,下列何種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