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 南投縣所屬之草屯鎮、南投市協議在南投市某地區設置垃圾焚化爐,共同使用並分擔經費,此種協議為?
(A)事實行為
(B)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行政指導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賈宗翰 大三上 (2013/05/28)
•契約目的契約標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具體標準(吳庚)協議一方為行政機關協議內容係行政機關之一方負有做成行政處分或高權事實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ja80049 高一上 (2016/05/20)
設置焚化爐是行政契約
5F
Aspen Chiu 高二上 (2017/04/19)

地方制度法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6F
flavor1407 高一下 (2023/11/21)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1 南投縣所屬之草屯鎮、南投市協議在南投市某地區設置垃圾焚化爐,共同使用並分擔..-阿摩線上測驗